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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注冊公司新公司法下減資與不減資的風險
來源: | 發(fā)布日期:2024-10-31
        企業(yè)減資需要主要的三個方面:
        一、注意減資程序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并且需要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及財產(chǎn)清單、債權人名單及債權金額,書面通知,公示減資公告,如債權人提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也需要滿足。特別是注冊資本采用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公司減資必須經(jīng)過合法的法律程序,否則將可能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二、注意債務事項
        減資需要進行公告,并通知相關債權人,如果債權人表示沒有收到減資通知,可能會采取法律行動,凍結銀行賬戶,查封資產(chǎn)等。與此同時,如果你減資變動較大,通知債權人后,債權人可能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因此,對于企業(yè)減資,也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三、注意稅務事項
        注冊資金實繳部分減資后,凈資產(chǎn)大于實繳注冊資本實數(shù),減資部分需繳納20%稅費;凈資產(chǎn)小于實繳注冊資本,減資應按照凈資產(chǎn)進行減少,不能低于凈資產(chǎn);減資導致公司資產(chǎn)轉讓,需要支付20%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減資的法律風險:
        一、未按期出資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強制出資或列入失信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司法解釋,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除了向其他股東承擔未按期出資的違約責任外,因未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九條)

        二、分紅等股東權利可能受到限制的風險
        如未出資,公司可能會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未出資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限制。

        三、股東失權,股權被處置的風險
        如經(jīng)催繳仍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可能會以失權通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取消該股東的股東資格。(第五十二條)

        四、在未繳納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外部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那闆r下,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需要其未繳納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第五十四條)

        五、連累其他董事、發(fā)起人股東等創(chuàng)業(yè)伙伴
        如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條)
        另外,在公司成立后,董事會如果未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或者發(fā)現(xiàn)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時未催繳,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一條)

        六、遭受行政整改及罰款的風險
        新《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百五十二條)

        基于上述風險,短時間內如果無法實繳出資,較為合理的做法就是通過減資,降低出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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