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人為什么會收到提供商標使用證據通知?
來源:
|
發(fā)布日期:2023-09-27
不少商標注冊人會收到商標局寄發(fā)的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商標注冊人需在2個月期限內提供商標使用證據。今天小編就來跟創(chuàng)業(yè)者們聊聊商標使用證據,趕緊來看看~
一、商標使用證據的一般性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的的舉證責任由系爭商標注冊人承擔,商標注冊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供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人收到提供使用證據通知后,可以在2個月期限內根據通知書要求選擇以紙質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證據。
以紙質方式提供使用證據的,應將《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連同信封一并寄回。如該通知書附件含有答辯綁定碼(由數字及英文字母組成)的,可以選擇以電子方式提供使用證據。選擇以電子方式提供使用證據的,應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tǒng)按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在線以電子文件形式上傳,請上傳信封及該通知的掃描件(信封需掃描正反兩面)。
選擇以電子方式提供使用證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該撤銷申請的后續(xù)文件將以電子方式送達,并不再接受當事人以紙質方式提交的使用證據等相關材料。
商標注冊人應對其提供的使用證據材料編制相關證據目錄及說明。
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使用商標的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二、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fā)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fā)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發(fā)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免責聲明:這簡訊內之資料為網絡資料整理,本公司明確排除因便用和依據這些資料而引起的任何責任,圖片源于網絡,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