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收購一家公司應該進行那些變更?
收購一家公司應該將管理權和所屬權同時變更,有些客戶認為法人或者董事會變成他的人了公司就是他的了,其實只是把經(jīng)營責任轉嫁給了他,應該同時將股權一并轉讓,并且做好相關交接這才是第一步,第二步要取得公司實際控制權,財務(賬務和銀行)、業(yè)務客戶往來、供應鏈、固定資產等,而這些都應該在收購前合同中詳細約定好,并且明確交接時間,明確違約產生責任和損失。
Q:收購公司前,應該做那些準備?
1、調查公司對外投資情況;
2、機要資料和檔案管理情況已經(jīng)后續(xù)交接約定;
3、盡調公司名義或者對外投資子公司等關聯(lián)公司對外擔保情況;
4、做好財務交接審計工作;
Q:公司股東能通過轉股來轉移債務責任和法律風險嗎?
不能,如果有限公司股東已經(jīng)完成了出資義務,那么在合理合法經(jīng)營前提下,不再對公司債務負有清償責任,那么也沒有必要通過轉股來規(guī)避債務責任;如果未按照實際出資來轉股,有可能構成虛假出資,公司不能以已經(jīng)轉股為理由損害善意第三人債務權力,有明確三方約定除外。
Q: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該注意那些事項?
1、明確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2、明確轉股后產生的稅款繳納問題,公司股權轉讓出讓方應該對股本溢價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受讓方有代扣代繳義務;
3、核實因轉股涉稅因素做好稅款繳納準備,同時避免因誤解政策而多交稅,如原股東未歸還借款,存在未按規(guī)定評估價值的無形資產,取得途徑不明確或者手續(xù)不全的固定資產。
Q:法律上股權代持協(xié)議有效嗎,委托持股有那些風險?
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修正)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對被委托人而言,一旦公司發(fā)生債券債務,就負有以個人財產承擔出資義務的風險,而且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間的協(xié)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公司債權人,《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26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衷谖闯鲑Y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委托人而言,有財產被惡意轉移或者侵占的風險,如果被委托人發(fā)生死亡有可能陷入繼承人財產糾紛,同時如果公司因經(jīng)營需要做出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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